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3民初608号
原告:崔银霞,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崔甜甜,女,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崔智昊,男,199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银霞,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张国英,女,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张春红,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崔银霞、崔甜甜、崔智昊与被告张国英、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崔银霞、崔甜甜、崔智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银霞、崔甜甜、崔智昊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312.5元。
审判员 苗雪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