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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3民初608号

崔银霞、崔甜甜等与张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银霞;崔甜甜;崔智昊;张国英;张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3民初608号

原告:崔银霞,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崔甜甜,女,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崔智昊,男,199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银霞,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张国英,女,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张春红,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崔银霞、崔甜甜、崔智昊与被告张国英、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崔银霞、崔甜甜、崔智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银霞、崔甜甜、崔智昊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312.5元。

审判员  苗雪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