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3民初294号
原告:张修煜,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
负责人:陶银,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修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定于2019年3月7日14时开庭,原告张修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修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张修煜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慧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