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3财保174号

武庆、牛衍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武庆;牛衍录;单玲;姚文博;牛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3财保174号申请人武庆,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申请人牛衍录(牛海龙之父),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申请人单玲(牛海龙之母),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申请人姚文博(牛海龙前妻),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申请人牛尧(牛海龙之女),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人武庆与被申请人牛衍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文博及牛海龙名下的位于沂水县月澜湾阳光100小区竹园8号楼2单元202室住房一处,保全价值10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文博及牛海龙名下的位于沂水县月澜湾阳光100小区竹园8号楼2单元202室住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1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风治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