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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181号

李薇、陈秋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薇;陈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李薇,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陈秋实,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5081号民事判决,李薇申请执行陈秋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秋实所有的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2号-2楼2007号(不动产单元号5×××××044001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将被执行人陈秋实所有的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2号4栋2单元3楼6号(不动产单元号5100×××××0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将被执行人陈秋实所有的川A×××××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