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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199号之一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贾学忠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贾学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西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51629-8。

法定代表人:李培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学忠,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6号,要求被执行人贾学忠给付当金及息费2403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3580元,共计2488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学忠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