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04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黑0204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部账户内存款65,875.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4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邓文恒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