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联富印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主要
负责人:李清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生,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晓妍,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企冠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胡海伟。
被告:胡海伟,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中山市联富印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山市企冠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胡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联富印刷厂(普通合伙)于2019年0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联富印刷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联富印刷厂(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计2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联富印刷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锦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