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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刑终252号

张禄兴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禄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25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禄兴,男,汉族,1994年9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禄兴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粤0604刑初15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禄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4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禄兴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西路中国建设银行对开路段时,与步行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郭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民警接报到场将张禄兴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张禄兴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禄兴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警情详情,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禄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禄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禄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禄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禄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诉人张禄兴上诉称: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向受害人道歉;案情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禄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张禄兴的上诉所提,经查,张禄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从重处罚。原审根据张禄兴的犯罪情节,前科情况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量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禄兴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禄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禄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禄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蔡大宇

审判员  唐毅军

审判员  李寿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于蓝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