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3民初1044号
原告:赵文武,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福龙,男,47岁,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赵文武与被告张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赵文武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文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文武撤回对张福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晶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