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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3民初1044号

赵文武与张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武;张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3民初1044号

原告:赵文武,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福龙,男,47岁,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赵文武与被告张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赵文武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文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文武撤回对张福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晶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