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645号
原告:无锡大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吴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戴国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一飞,男。
被告:北京市鑫正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div>
法定代表人:胡书度。
原告无锡大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鑫正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无锡大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大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大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无锡大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