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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667号

孙宝雷与马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宝雷;马德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22民初667号

原告:孙宝雷。

被告:马德海。

原告孙宝雷与被告马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宝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德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孙宝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金录、马德海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8日被告马金录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马德海担保,于2018年3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出具担保书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孙宝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德海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马德海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8日,马金录向原告孙宝雷借款4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和收据,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及时归还,违约金为人民币40000元。同日,被告马德海在担保书上签字,双方约定马德海为马金录拆借资金40000元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马德海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加罚20%的违约金。以上事实,由借条、收据、担保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马德海为马金录向原告孙宝雷借款4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如不能按期偿还承担借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现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德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金录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马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宝雷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马德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回永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景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