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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执恢683号

陈诗见与奉节县永强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陈诗见;奉节县永强煤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236执恢683号

申请执行人:陈诗见,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永强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501,注册号500236000005179。

法定代表人:马良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诗见与被申请执行人奉节县永强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涉及煤矿企业,煤矿关闭后转产扶持资金本院已裁定扣留并按照规定交由属地政府部门牵头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渝0236执恢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劲松

审判员  吴遵友

审判员  赵明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天敏

书记员龚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