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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27执898号

郑东方、王育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东方;王育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27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郑东方,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王育景,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申请执行人郑东方于2018年9月25日以本院在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闽0627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育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东方与被执行人王育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育景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育景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育景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育景的房产、银行、工商、车辆、证券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育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王育景住所寻找、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育景,本院无法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东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育景尚有人民币421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东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