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刑更299号罪犯赵冬至,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4)西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冬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大刑二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辽03刑更85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19年2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冬至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曲某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赵冬至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冬至减去有期徒刑残刑。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常 莉
审判员 李 红 兵
审判员 孙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