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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执496号

郑耀保、冯竹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耀保;冯竹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8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郑耀保,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冯竹竹,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耀保与被执行人冯竹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竹竹未按期履行(2019)鄂1182执49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竹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竹竹的银行存款350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卫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