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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1088号

刘桂连与谢凇涛、陈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桂连;谢凇涛;陈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088号

原告:刘桂连,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勇,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凇涛,男,1982年9月8日生,住织金县。

被告:陈凤兰,女,出生日期不详,住织金县。 原告刘桂连与被告谢凇涛、陈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刘桂连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计2548元,由原告刘桂连负担。

审判员  杨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