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088号
原告:刘桂连,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勇,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凇涛,男,1982年9月8日生,住织金县。
被告:陈凤兰,女,出生日期不详,住织金县。 原告刘桂连与被告谢凇涛、陈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刘桂连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计2548元,由原告刘桂连负担。
审判员 杨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