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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破7号之四

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当事人
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破7号之四

申请人: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胡玖,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主任。2018年4月11日,本院根据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宿迁申某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江苏宿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申某公司管理人。2019年1月24日,申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申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2019年2月2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该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2019年1月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议于2019年1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申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准许后,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表决规则、表决方式通知了债权人、出资人。本次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设置了有优先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各组表决结果如下:1、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44人,债权总额508126124.7元。共有42人参加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38人,占该组表决人数的9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28197885.3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4.27%。2、优先债权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4人,债权总额193485458.5元。共有3人参加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3人,占该组表决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4348881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4.16%。3、税收债权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1人,债权总额1204192.64元。共有1人参加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人,占该组表决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4192.6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4、职工债权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13人,债权总额1911429.64元。共有13人参加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3人,占该组表决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911429.6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5、出资人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2人,债权总额26000000元。共有2人参加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2人,占该组表决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600000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以上各表决组,债权人均已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超过半数,其所持有的股权占该组股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申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通过。

本院认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内容、程序、表决规则及依债权分类设置表决组等方面,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方案具有较强可行性。投票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规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表决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批准并执行重整计划有利于迅速、高效地清偿债务,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尽快开展万瑞•曼哈顿房地产项目的续建工作,实现重整目标。综上,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程序规范、合法,且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对管理人提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前进

审判员  苗其宝

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音音附: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2019年1月24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第一部分申华公司的基本情况一、申华公司概况申华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7日,经过数次变更,目前的基本法律状况为:公司名称: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21300000011591注册资本:2600万元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自2018年1月16日起被羁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股东:周立康出资2590万元,持股99.62%;郑锦武出资10万元,持股0.3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开发、市政工程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咨询经营期限:自200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二、“万瑞·曼哈顿”项目现状2004年2月19日,债务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一地块的使用权,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登记的权属证号为宿国用(2010)第2688号,使用权面积为98560平方米,用于开发“万瑞·曼哈顿”项目。按照规划,项目包括商业、别墅和高层,规划建筑面积约13.15万平方米。截至裁定重整受理之日,一期在建的房屋共计455套,包括商业92套,别墅363套。其中21幢别墅内饰已全部完成,外装饰已经接近完工;2栋商铺内外装饰已经全部完工。363套别墅均符合申请预售的条件,已有144套别墅和18间商铺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二期位于小区北侧,占地面积约25亩,建筑面积约5.16万平方米,尚未开发建设。现债务人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建设从2013年8月停工至今。另,在建的A6-301、302,C10-112、304、310、311,C11-102、104、112、301、303、306、308、310,C26-103共计15套别墅已按现状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程序执行完毕。

三、资产及负债情况(一)资产情况1.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值为20865万元,其中一期已经开发部分土地的评估价值为15037万元,二期尚未开发部分土地的评估价值为5828万元。已经设定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宿他项(2012)第4号,抵押金额为11720万元,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2.在建工程评估总价值为24257万元。本次评估不包括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程序处置的15套别墅。另有219套别墅已经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证号为宿房建开发字第12019771号,抵押金额为15000万元,抵押权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74套商铺已经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证号为宿房建开发字第14004863号,抵押金额为5000万元,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3.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空调、办公桌椅等,评估总价值为175250元。4.银行存款经管理人调查核实,债务人在江苏银行、农业银行、民丰银行开立账户,三个银行账户的余额均为0元。5.应收债权截至审计基准日2018年4月30日,据债务人账面反映,债务人尚有应收债权8笔,债权总额为25210275.97元。注:暂未考虑债务人担保追偿问题。(二)负债情况1.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截至2019年1月7日,共有6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1276956892元,经审查确认债权总金额为459332931.62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163488816元,税款债权为1204192.5元,其它社会保险费用为16749元,普通债权为294411758.42元。2.暂缓确认债权暂缓确认的债权共计7笔,总额为303064604.89元;其中6笔正在诉讼中,诉讼总额为221375684.54元。3.职工债权截至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之日,债务人在册职工为13人;其中欠付职工工资及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850664.18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150515.72元,总计2001179.9元。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截至2019年1月7日,共产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约951236.82元。综上,截至2019年1月7日,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元) 1 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 约30000000 2 有财产担保债权 163488816 3 职工债权 2001179.9 4 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16749 5 税款债权 1204192.5 6 普通债权 294411758.42 7 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 273064604.89 8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951236.82 合计 765138537.53 第二部分偿债能力分析一、破产清算状态下按快速变现进行偿债能力测算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现资产评估价值为451395250元,按百分之八十快速变现价值为361116200元(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承担)。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费)、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其它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债权后,剩余124405262.6元可由普通债权人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21.92%。 项 目 清偿测算(单位:元) 破产财产变现价值 361116200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40000000 减: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 约30000000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 163488816 减:职工债权 2001179.9 减: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16749 减:税款债权 1204192.5 普通债权可分配财产 124405262.6 需偿付普通债权 567476363.31 普通债权清偿率 21.92% 二、重整状态下偿债能力测算1.二期土地未开发的情况下:如实施重整,经评估测算,债务人一期房屋和二期未开发土地等资产变现价值约71442万元。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续建费用约1.3亿元、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约1亿元等)、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其它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债权后,剩余257709062.6元可由普通债权人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45.41%。 项 目 清偿测算(单位:元) 资产变现价值 714420000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260000000 减: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 约30000000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 163488816 减:职工债权 2001179.9 减: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16749 减:税款债权 1204192.5 普通债权可分配财产 257709062.6 需偿付普通债权 567476363.31 普通债权清偿率 45.41% 2.二期土地开发的情况下:评估公司根据宿迁市区及周边房地产项目销售行情,结合项目区位、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出具评估报告预计二期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均价为6029元/平方米。现建筑总面积约为5.1605万平方米,总销售收入可达到3.1113亿元;二期开发成功后可新增税前利润约1亿元,将大大提高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63.03%。综上,若二期能够顺利开发,管理人对案件重整后的普通债权清偿率,预估目标为40%至100%。三.重要提示1.上述清偿率的核算均未考虑担保追偿及企业所得税。2.考虑部分债权尚未申报、确认的因素,可能会导致普通债权清偿率的调整。第三部分经营方案一、重整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一)资金来源经测算,项目一期复建启动资金约2000万元。因债务人资金链已经彻底断裂,将通过以下渠道筹集项目启动资金。1.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债务人可以对外融资借款。具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由投资人、债务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报管理人批准。一期项目借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二期项目借款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月利率1.5%;一期项目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二期项目借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偿还本息方式:可采用现金方式也可采用以物抵债形式;若采用以物抵债形式,折抵房屋的价格以售楼部公示价格为基准下调5%;借款本息及借款合同项下的其他债务,性质均为共益债务;2.由于一期复建资金缺口主要为施工方的建设资金,债务人将与施工方洽谈,原则上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工程款以房屋折抵。另外,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证金,债务人将部分保证金作为工程的启动资金。3.债务人现有144套别墅和18间商铺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可以把部分销售款作为重整启动资金。(二)融资借款资金将全部用于以下开支:1.项目一期、二期建设、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规费、税款、营销费用等所有开发成本;2.债务人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职工报酬、社会保险费、办公经费等所有经营性开支;3.除管理人报酬以外的其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的清偿。

二、经营管理团队的组建债务人于2013年8月全面停业后,绝大部分工作人员已经离职。法定代表人周立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自2018年1月16日起被羁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因此,债务人亟待重组经营管理团队。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将通过公开选聘或返聘的方式,组建债务人经营管理团队,具体包括财务部、工程部、行政部、策划营销部和公关部等,负责公司经营事务。

三、项目规划设计的调整与变更方案万瑞·曼哈顿项目现有的规划方案形成于2007年3月,规划设计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无法满足目前的市场消费需求,对项目品质和销售必将产生极大隐患。管理人通过现场勘查、市场调研、专家咨询,拟对项目规划设计作相应的调整与变更。

四、项目建设方案(一)一期续建方案1.设计、监理单位的产生为便于项目复工后的各项验收工作,管理人同原设计、监理单位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待项目复工后,债务人与设计、监理单位重新签订设计合同,继续委托原设计、监理单位为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若双方协商未果,将另行公开招聘设计、监理单位。2.总包施工单位的产生一期现总包施工单位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邦公司)。经管理人调查,兴邦公司为宿迁本土施工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资信优良,业绩突出,且兴邦公司已经表达了继续施工的意愿。为确保一期顺利复工,缩短建设周期,避免重新选择施工单位带来的额外成本,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债务人和兴邦公司在原有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另行签订协议,报管理人核准后履行。若双方协商未果,将另行公开招聘施工单位。3.总包施工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所有一期未完土建工程全部纳入总包施工范围,配套工程由债务人另行发包。4.建设周期一期复建自总包施工单位进场开工之日起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之日止,约需六至八个月时间。5.续建工程款支付方案工程款的支付可以采取以房抵款的形式,以售楼部公示价格为基准下调5%(具体方案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配套工程,主要为水、电、气等工程,一般以现金支付工程款。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取以房抵款形式支付,以售楼部公示价格为基准下调5%。(二)二期建设方案1.项目启动为了整体项目的顺利推进,债务人可以先行开展二期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如规划设计变更等。是否启动二期开发,将根据资金回笼、市场行情等情况,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2.总包施工单位的产生二期总包施工单位由债务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招标方案,报管理人核准后,公开进行招聘。

五、项目销售方案房产销售情况将直接影响债权清偿比例的高低,项目销售工作将由债务人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策划营销公司,由其统一负责策划、销售。具体营销方案由销售公司和债务人共同制定,报管理人核准后实施。

六、选任聘用方式项目经营管理团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策划销售公司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及投标单位,如果通过公开选聘方式进行招募,将由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规则择优选聘。第四部分债权处置方案一、债权分类根据管理人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重整设有出资人组、优先受偿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优先受偿债权包括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等不属于优先债权,纳入普通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在担保物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未优先受偿部分纳入普通债权组。税款债权中滞纳金部分纳入普通债权组。

二、债权调整方案(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在法院受理重整后产生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相关工作人员的费用,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对外融资引进的重整资金属于共益债务,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并且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在债权人承建工程变价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包括该工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优先债权金额高于相应工程变价价值,不能全额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工程价款的利息、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三)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对应的担保物变价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财产担保债权高于担保物变价价值的,不能优先受偿部分属于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四)税款债权税款债权全额受偿,不作调整;滞纳金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五)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不作调整。(六)或有债权或有债权根据其性质按照上述方案调整。

三、债权受偿方案债权受偿资金主要来自债务人的售房款。依照合同法、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各类债权优先性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清偿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将按以下顺序清偿各类债权:(一)工程款优先债权组:按照房屋销售款的(不含商铺部分)30%支付,自开始销售之日起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总额暂定1500万元;最终数额以法院判决确认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数额为准。(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土地抵押权人,按照房屋销售款的35%支付,自开始销售之日起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清偿完为止;或采用以房抵债形式支付,以售楼部公示价格为基准,下浮比例不超过5%,税费依法各自承担。2.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销售后,按照房屋销售款的50%支付,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清偿数额以法院确认的优先受偿数额为准;抵押房屋销售完毕后,优先受偿部分尚未清偿的,六个月内予以清偿;或采用以房抵债形式支付,以售楼部公示价格为基准,下浮比例不超过5%,税费依法各自承担。(三)职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自房屋开始销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清偿完毕。(四)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在本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自房屋开始销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清偿完毕。(五)普通债权1.在依法清偿上述各类债权后,剩余资金按照同等比例用于清偿所有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具体清偿比例根据实际可供清偿资金确定。自房屋开始销售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期管理人将根据资金回笼情况及时予以分配,最后一次分配应于缴清所有税费后进行。2.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实物清偿,以售楼部公示价格为基准,下浮比例不超过5%,税费依法各自承担。3.本组任何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获得清偿后,其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追收,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依法向债权人分配。第五部分重整计划的批准及执行一、重整计划的批准(一)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对本重整计划(草案)按照出资人组、优先受偿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进行分组表决。债权人组的表决机制上,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法院批准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未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批准的效力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的效力及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一)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二)执行期限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36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管理人、债务人及相关各方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三)执行期限的延长如发生客观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管理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30日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四)执行完毕的标准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债权人未受领的清偿款项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在清偿所有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债务人可继续存续;不能全额清偿所有债务的,对债务人依法注销。(五)重整计划的终止执行1、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六部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和监督期限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对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是保证本重整计划执行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为保证债务人严格按照本重整计划开展重整工作,积极争取实现重整目标,管理人将对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债务人执行本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一)公章的管理与监督为更有力地监督债务人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务人的公章仍由管理人保管,债务人在使用时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对公章使用进行审核。(二)财务的管理与监督债务人需将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所有资金汇入指定银行账户,由管理人对债务人重整过程中所有资金进行管理。在续建工程、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债权等方面的所有支出,债务人制定详细的计划,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人监督执行,报法院备案。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务的监督管理,管理人将另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供遵照执行。(三)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审批1.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可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和债权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为时,债务人必须提前5日报管理人审批,未经管理人审核与批准的,债务人无权进行相关行为。上述重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2)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3)借款;(4)对外提供担保;(5)放弃权利;(6)管理人认为应当审批的其他行为。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发生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和债权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债务人必须立即报告管理人。上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2)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3)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4)公司陷入重大诉讼、仲裁案件;(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6)管理人认为应当及时汇报的其他情形。(四)定期汇报与监督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须在每月底及时向管理人报告该月的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各项工作进展。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汇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制作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法院提交,接受监督。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36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则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第七部分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一、关于抵押登记的注销为确保万瑞·曼哈顿项目顺利销售以筹集偿债资金,在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于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等手续;逾期未注销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就注销抵押登记等手续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二、偿债资金的分配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偿债资金的提存及处理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的,或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的,提存的偿债资金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的权利。重整计划执行人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向全体普通债权人按照其未清偿完毕的债权部分同比例进行追加分配。经管理人审查的债权如最终未获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其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其他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就未清偿部分进行追加分配。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性质及金额与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性质及金额存在差异的,将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为准,为其提存的多余偿债资金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其他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就未清偿部分进行追加分配。

四、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截至2019年1月7日,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若债务人有剩余财产,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在剩余财产范围内行使权利。

五、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若债务人有剩余财产,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在剩余财产范围内行使权利。结语自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以来,管理人即着手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和制作,在充分考虑各方主体利益并尊重债务人资产负债之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各方沟通和交流,制定完成本重整计划(草案)。若重整计划(草案)能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能够避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带来的重大损失。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批准的基础上,通过重整计划的有效执行,所有利益主体才能分享债务人重整成功带来的利益。为实现这一目标,管理人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能够准确理解本重整计划(草案),理性权衡利益得失,表决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努力促成债务人重整成功。重要提示:如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管理人不再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将直接申请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谨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