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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991号

99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朱慧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朱慧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991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工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7446762G。

负责人:王卫兵,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眺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慧芸,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被告朱慧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眺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慧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朱慧芸立即向江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5928.4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43.68元、罚息(截至2019年3月18日为1.17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92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3月18日为0.12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3.68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6.65%再上浮50%计算),以及江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朱慧芸,借款1万元于2017年7月28日发放,借款5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发放,借款1万元于2017年8月1日发放,借款25000元于2017年8月3日发放,均于2019年3月18日提前到期,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6.65%,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和欠息复利利率均为期内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截至2019年3月18日,朱慧芸结欠江苏银行贷款本金25928.41元、期内欠息143.68元。朱慧芸还应承担江苏银行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朱慧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江苏银行的诉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公积金网络消费贷款)、短信历史发送明细报表、贷款及放款短信信息查询、借记卡、活期账户开户及服务签约申请书、业务专用凭证、客户服务协议、见面约谈笔录、银行卡交易清单、账单明细、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朱慧芸未到庭答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朱慧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苏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朱慧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5928.4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43.68元、罚息(截至2019年3月18日为1.17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92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3月18日为0.12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3.68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6.65%再上浮50%计算),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为341.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911.5元,由朱慧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丽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