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82民初841号

宋先世与倪乔、蒙阴运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先世;倪乔;蒙阴运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时守海;刘廷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841号原告宋先世,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委托代理人姜雨声,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乔、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蒙阴运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南环东首。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软件园**。被告时守海,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被告刘廷真,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小港2路****楼。

原告宋先世诉称,2018年11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倪乔驾驶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Q×××**重型平板半挂车与被告时守海驾驶的鲁B×××**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倪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时守海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未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等鉴定尚未作出,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次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先世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永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