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841号原告宋先世,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委托代理人姜雨声,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乔、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蒙阴运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南环东首。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软件园**。被告时守海,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被告刘廷真,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小港2路****楼。
原告宋先世诉称,2018年11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倪乔驾驶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Q×××**重型平板半挂车与被告时守海驾驶的鲁B×××**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倪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时守海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未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等鉴定尚未作出,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次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先世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永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