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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2执1709号

申请人青岛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茹婵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青岛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茹婵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法定代表人刘盈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茹婵,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茹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由于涉案房屋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拍卖,申请人青岛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故该房屋的交付应由原拍卖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