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5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某年,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执行人唐某艳,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本院在执行唐国年与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唐国年与被执行人唐春艳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5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
人民陪审员 李清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奇锋
书 记 员 李碧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