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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21民初470号之三

470之三宾红义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宾红义;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21民初470号之三反诉

原告(本诉被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星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思益,公司执行董事。反诉

被告(本诉原告):宾红义,男,1966年4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龙天迈,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诉

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岳路**联晟大厦**v>

法定代表人:张友贵,公司董事长。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宾红义、本诉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14元,减半收取6857元,由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安文娜

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

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