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21民初470号之三反诉
原告(本诉被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星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思益,公司执行董事。反诉
被告(本诉原告):宾红义,男,1966年4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龙天迈,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诉
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岳路**联晟大厦**v>
法定代表人:张友贵,公司董事长。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宾红义、本诉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14元,减半收取6857元,由反诉原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安文娜
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
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