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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1085号

赵法岗与毕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法岗;毕超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4民初1085号

原告:赵法岗,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毕超福,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岗诉被告毕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海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