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4民初1085号
原告:赵法岗,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毕超福,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岗诉被告毕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海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