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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民终243号

王尚华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乡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尚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乡县供电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王尚华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乡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尚华,男,生于1968年7月3日,汉族,住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乡县供电分公司,地址:西乡县。

主要

负责人:李浩,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乡县供电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尚华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乡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2018)陕072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尚华以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尚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尚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尚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大鹄

审 判 员 陈耀斌

审 判 员 李小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新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