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82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王跃臣,住榆树市被执行人王山,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王跃臣与被执行人王山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为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跃臣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山立即给付赔偿款元及案件受理费25669.3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在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在2018年9月28日和2019年3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在2018年9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房产反馈为无房产。4.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给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景林
审判员 王明东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殷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