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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民初496号

(2019)湘1102民初496号原告唐新秀诉被告唐社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新秀;唐社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02民初496号

原告:唐新秀,男。

被告:唐社交,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秀与被告唐社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新秀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新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新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唐新秀承担。

审判员  张卫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