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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1民初448号

李玉红与刘加伟、迟玉刚、高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红;刘加伟;迟玉刚;高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民初448号

原告:李玉红,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

被告:刘加伟,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东泉村。

被告:迟玉刚,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

被告:高宗波,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 李玉红与刘加伟、迟玉刚、高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李玉红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玉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