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民初448号
原告:李玉红,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
被告:刘加伟,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东泉村。
被告:迟玉刚,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
被告:高宗波,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 李玉红与刘加伟、迟玉刚、高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李玉红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玉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