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754号之四 执行申请人张东升,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红河村委红河。 被执行人张建臣,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居委会人民路**。 被执行人刘吉,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西关居委会邱庄**div> 被执行人景青坡,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红河村委红河。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张东升与被执行人张建臣、刘吉、景青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建臣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邱永建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世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