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02民初213号
原告:吴储英,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陈平,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吴储英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储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储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被告陈平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2018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现借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陈平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吴储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及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储英借款,2018年2月2日,陈平使用吴储英的银行卡消费8500元,通过ATM机取款四次,分别取款5000元,共计28500元。2018年2月4日,陈平使用吴储英的银行卡通过ATM机取款四次,分别取款3000元,共计12000元。上述借款合计40500元。2018年4月1日,陈平向吴储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储英人民币40000元,利息为每月本金的百分之五,2018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陈平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吴储英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平向吴储英借款,证据充分,现吴储英要求陈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储英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借款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陈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储英借款本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陈平负担(原告吴储英已预交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燕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