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林佛先,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申请执行人王干中,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侨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莲塘投资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0345048。 申请执行人林佛先、王干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韩贵族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贝加尔医疗美容门诊部雇佣合同深圳市侨城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民终20437、2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1-1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847.2、3209.6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粤03民终20437、20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粤03民终20437、20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林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家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