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499号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格萨拉大道****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2709853XK。
法定代表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一般代理。
被告:张霞,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攀枝花市**。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了交纳物业费义务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译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