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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民再6号

谭凤忠、于桂英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谭凤忠;于桂英;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再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谭凤忠,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桂霞,黑龙江佑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于桂英,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达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

法定代表人:刘方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峰,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大庆市大同区。再审申请人谭凤忠因与被申请人于桂英、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亿德房地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黑12民申10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谭凤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桂霞,被申请人于桂英、亿德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凤忠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于桂英与亿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房抵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芦福江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庭审中二被申请人没有出示芦福江任何的投资证明、施工日志、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一系列关于施工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就认定芦福江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具有法律依据;

二、于桂英与芦福江不是合伙法律关系。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利润分配、出资等,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

三、于桂英与亿德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谭凤忠合法权益;

四、案涉房屋于桂英自述在该屋居住,但居住行为是无权占有,不能证明其是合法入住;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批复中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从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的约定之日计算”。芦福江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更何况于桂英不是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

六、另外,于桂英与亿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签署“此房以顶给工程建筑商”,这也是亿德房地产公司与于桂英制作虚假证据的事实。谭凤忠再审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7)黑1281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恢复对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铁西民保字第8号裁定的执行。被申请人于桂英辩称,一、谭凤忠无权起诉于桂英,原因是没有债务关系,我们是安达粮食小区实际施工人,有施工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谭凤忠提出芦福江同于桂英不是合作关系,但于桂英是领着工人干活承包白钢、屋架、车库门等工程,是实际施工人和实际投资人,且购房合同明确注明此房是用来顶农民工工资的。谭凤忠称于桂英与亿德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不是事实;

三、谭凤忠说此房不是合法入住不是事实。亿德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时就给办理了一切合法手续,整个粮食小区可以作证。此房是实际投资人所建,亿德房地产公司可以证明。谭凤忠提出于桂英与亿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假的,亿德房地产公司的合同和发票可以证明合同是真实的;

四、安达法院办案法官因违法办案,已受到相关处分,安达法院铁西法庭从立案开始违法诉讼导致假案、错案,现安达法院作出(2017)黑1281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2016)黑128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为纠错裁定,合法有效;

五、(2018)黑12民申103号案件开庭审理中,谭凤忠向法院提供假证据,与原件不符,法院不核对。另外,谭凤忠接到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现在申请再审,程序违法,该再审案件应撤销;

六、该案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亿德房地产公司辩称,一、该案程序违法。该案的所有判决和裁定至今未生效,(2015)安铁西民保字第8号裁定书有效期内,于桂英、芦福江提起了异议的审理,安达法院作出(2016)黑1281执异字46号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后安达法院作出(2017)黑1281执监第2号执行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所载明的是本案中诉讼保全的裁定或执行的裁定确有错误,故此裁定撤销安达法院(2016)黑1281执异第46号裁定书,即该案应当恢复于桂英与芦福江对(2015)安铁西民保字第8号裁定的审理;

二、安达法院所作出的(2017)黑1281民初第39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正确,因该判决中的判项是停止执行,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撤销和中止,所以该案为再审不能,再审就是程序违法;

三、对于该案是否适用留置,留置是广义的留置,该抵债行为已经为亿德房地产公司认可,所以该以房抵债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该案是否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是否在6个月后丧失,因为该优先权行为已经全部抵给了于桂英、芦福江,至于于桂英、芦福江如何处置由于桂英、芦福江决定,至于芦福江与于桂英是否是合作关系及其它关系与本案无关,该案是以房屋抵付工程款,以房屋买卖形式表现出来,财产转移给于桂英。谭凤忠与亿德房地产公司是民间借贷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合同的买卖关系,所以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所引起的诉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为业主的规定,该房屋现在为于桂英占有和使用,在2014年、2015年至2016年3月亿德房地产公司用此房屋作为办公室,因为在申请人的执行中我受刘方君的委托,受安达法院执行局长的指令,我曾经帮助谭凤忠执行该房屋,但是在2017年12月26日,安达法院下发了(2017)黑1281执监2号裁定书,撤销了安达法院(2016)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该案正在等待异议审理的过程中,今天发生对该案的再审,程序违法。综上,该案程序违法,应撤销谭凤忠再审请求,恢复对原审原案异议之诉的审理,方为程序合法。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原审法院应确定案外人于桂英对案涉房屋享有何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在未确定案外人于桂英对案涉房屋享有何种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董晓东

审判员  杨照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褚静

书记员孙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