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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破申2号

苏州市吴中国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丝路华兴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国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丝路华兴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破申2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国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街**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伯清,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丝路华兴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飞。 本院执行过程中,丝路华兴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下称丝路华兴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苏州市吴中国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裕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决定将丝路华兴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后,本院立案登记丝路华兴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丝路华兴公司,该公司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丝路华兴公司曾用名称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9月3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余飞,股东为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神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管理;商业房产出租;投资管理及咨询;停车场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投资;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另查明,国裕公司与丝路华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苏05**民初1993、199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令丝路华兴公司给付国裕公司借款利息24714600元、37350215.02元,合计62064815.02元。上述案件已进行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吴中人社局)与丝路华兴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苏05**行审2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吴中人社局申请执行的该局苏吴人社察理字[2017]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丝路华兴公司应付未付职工工资报酬1370268.05元、加付赔偿金685134.025元,合计2055402.075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丝路华兴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行政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额2055402.075元,执行费22954元。该案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根据反馈轮候查封丝路华兴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设定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此外丝路华兴公司无其他不动产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丝路华兴公司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显示扣划丝路华兴银行存款52563元,丝路华兴公司在本院存在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述款项不足以支付执行费,除此外,丝路华兴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吴中人社局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苏0506执2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丝路华兴公司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丝路华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公司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国裕公司系丝路华兴公司的债权人,亦有权提出对丝路华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提交的有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市吴中国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丝路华兴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辛 欣

审判员 丁文芳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