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591民初399号
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南太行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2897984K。
法定代表人:王春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亮,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益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70484G。
法定代表人:宋文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芹,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益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亮、吴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恒益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91.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91.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物资,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均无异议,但被告均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不断找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591.03元。被告山东恒益模具有限公司未答辩,但在庭后其提交辅助明细账一份,显示其尚欠的货款数额为9991.03元,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予以认可。本院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至2017年被告山东恒益模具有限公司从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处购买五金工具,至本案庭审之日,被告山东恒益模具有限公司尚有货款9991.03元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发票回执、《债权转让协议》,被告提交的《辅助明细账》及原告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对欠付货款数额9991.03元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19年2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恒益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货款9991.0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991.0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山东恒益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燕兆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