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21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与红苏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刚,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叶丙欢,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朱道保,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叶丙欢、朱道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聂士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毅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