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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21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叶丙欢、朱道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叶丙欢;朱道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21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与红苏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刚,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叶丙欢,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朱道保,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叶丙欢、朱道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聂士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毅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