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383号
原告:崔学广,男,1981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菲克森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刘集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0622121P
法定代表人:卜凡钦,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德光,现广饶县村。 原告崔学广与被告东营菲克森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延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立案。
原告崔学广于2019年0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学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学广负担。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