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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1383号

崔学广与东营菲克森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延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学广;东营菲克森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延德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383号

原告:崔学广,男,1981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菲克森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刘集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0622121P

法定代表人:卜凡钦,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德光,现广饶县村。 原告崔学广与被告东营菲克森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延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立案。

原告崔学广于2019年0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学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学广负担。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