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38号
申请人:遵义市华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1234XR。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东大厅2-2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俊,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自治县国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050832550Q。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南山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联华,职务:经理。
原告遵义市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自治县国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市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国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保证人叶小俊愿意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国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