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守云,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夏邑县,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韩琦、刘暖,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检刑诉﹝2018﹞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守云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2019年3月1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守云及其辩护人刘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守云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卢守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守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守云在青岛市即墨区东元庄旧村改造期间,于2018年2月5日使用伪造的“青岛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章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张某2签订《外架搭设承包合同》,收取张某2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经鉴定,卢守云使用的印章系伪造。被告人卢守云于2018年6月24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张某2保证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守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2、刘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承包合同,青岛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卢守云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守云伪造公司印章,侵犯了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守云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刘呈昌
人民陪审员 朱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松儒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