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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392号

方自然、陈西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自然;陈西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方自然,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陈西良,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自然与被执行人陈西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自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321执3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世强

审判员  张林霞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