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881号
原告:淮安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
负责人:闫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德际,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祝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顾宝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宝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元元
书记员金雨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