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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03民初237号

四平旭正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平旭正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民初237号

原告:四平旭正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四平市铁**平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洪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华,系委托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七路以南地块D15b/div>

法定代表人:张玉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四平旭正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旭正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原告四平旭正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宁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