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1民初1316号
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世春,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罗小英,女,住恩施市,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罗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以被告罗小英已缴纳所欠物业费4504.8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惠之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