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336号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对原告王后民与被告卢廷建、程垒垒、涡阳县安鑫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皖1621民初336号判决中“皖S×××××”补正为“皖K×××××”;“合计307583.1元”,补正为“合计307583.1元(扣除先予执行给付的10万元)”。
审判员 刘继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