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3执恢63号
申请人:杨明淑,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洪,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本院在执行杨明淑与杨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洪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