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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恢63号

杨明淑、杨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2-0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明淑;杨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3执恢63号

申请人:杨明淑,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洪,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本院在执行杨明淑与杨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洪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