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波,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金永,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吴丽,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颍上县,系金永之妻。 申请执行人高波与被执行人金永、吴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41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3092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永、吴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吴丽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皖1226执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丽银行存款665849元,实际冻结金额4848.53元;查封被执行人吴丽名下车牌号为皖K×××××、皖K×××××、皖K×××××、皖K×××××汽车四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因被执行人金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226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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