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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执53号之一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霍跃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霍跃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冠军,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霍跃明,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关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霍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266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限被申请人霍跃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480.1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4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61.5元由被申请人霍跃明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霍跃明名下有位于北关区宋家庙村自建房一处,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执行干警到霍跃明家中进行现场调查,经北关区宋家庙村委会介绍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的妻子;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霍跃明纳入限制高消费。目前,本案确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3月18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汪浩,汪浩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霍跃明名下仅有位于北关区宋家庙村自建房一处,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定期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266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