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514号之一
申请人:钱小平,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严伟峰,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人钱小平与被申请人严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钱小平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严伟峰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钱小平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9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严伟峰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