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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263号

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7-2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1263号

申请人: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肃衡路与滏阳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被

申请人: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南角。

被

申请人:徐杨,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杨的财产在价值12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衡水市桃城区支公司的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杨在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