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83号之二十六
申请执行人: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付益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安,男,系该公司高滩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城,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紫阳县高滩镇。
被执行人:袁娜,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安沟乡。
被执行人:杨长青,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唐晓艳,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城、袁娜、杨长青、唐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晓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6.79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解除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唐晓艳的该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晓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548.1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