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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3执289号之二

刘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刘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33执289号之二 移送执行机关:会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涛,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本院在执行刘涛没收财产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3月2日委托阿里巴巴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小轿车一辆。2019年3月3日,由买受人孙传福(身份证号码:)以4402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该车辆系作案工具,业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没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涛名下的车牌号为赣B×××××小轿车的抵押权及其他登记在该车辆影响该车辆产权变更登记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云生

人民陪审员  许晓春

人民陪审员  谢运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俊 来源:百度“”